上海市江西商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(试行)
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江西商会(以下简称“商会”)内部法律工作,完善上海市江西商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法工委”)的运行机制,有效发挥商会法工委在本会法律服务中的作用,依法维护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上海市江西商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工作条例(以下简称“本条例”)。
第一条 商会法工委是上海市江西商会下属非法人专业工作机构,是商会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机构,具体负责商会及其会员的法律工作,隶属于商会领导与管理。
第二条 商会法工委的宗旨为:团结在沪江西籍法律界人士,依法维护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。
第三条 凡接受商会《章程》的在沪江西籍执业律师,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秘书处批准成为商会会员的,可成为法工委委员。
商会法工委可视需要聘请相关公、检、法、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的法律界人士为顾问。
第四条 商会法工委的职责:
(一)遵守商会《章程》,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;
(二)引导会员遵纪守法,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三)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法律咨询;
(四)调解商会会员间的法律纠纷;
(五)为商会会员开设法律讲座,增强商会会员的法律意识,有效防范法律风险;
(六)协助商会秘书处向商会会员推荐委员及非委员律师;
(七)完成商会指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商会法工委的工作原则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遵守商会《章程》,依据本条例规定开展法律工作;
(二)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时,可以“商会法工委”名义对外开展法律工作,但以“上海市江西商会”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,须经商会秘书长审核并报商会会长同意;
(三)法工委委员律师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,应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予以优惠收费;
(四)商会会员需要聘请商会法工委委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,应采取自愿、双向选择的办法,由商会会员与委员律师自行协商委托事宜。应商会会员要求,商会法工委也可以向其推荐委员律师或非委员律师。
第六条 商会法工委由全体委员组成,法工委全体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。
商会法工委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二名。法工委主任由商会秘书处题名,经全体法工委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,并报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。法工委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经全体法工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由商会秘书处决定聘任。
商会法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,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。法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法律相关活动事项,交流并改进商会内部法律工作等。
第七条 商会法工委活动经费由商会筹措或商会会员赞助。法工委应坚持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。
第八条 商会法工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委员资格终止:
(一)自愿申请退出商会法工委;
(二)违反商会《章程》或本条例规定,未能履行法工委委员职责;
(三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被依法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;
(四)违反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》或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;
(五)因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分或受到商会会员两次以上投诉的;
(六)在商会及其会员内部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律师业务,经商会秘书处或法工委主任口头警告无效的;
(七)存在其他有违诚实信用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法工委委员违反前述第(二)至(七)项的,经法工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其法工委委员资格终止。
第九条 本条例于2013年3月12日商会法工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,其解释权属于商会秘书处。
第十条 本条例经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上海市江西商会
二0一三年三月